- 上訴人即原告
- 陳敏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2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或會計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或會計師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0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贈與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