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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9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林秋華莊金昌劉錫賢

原告
永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洪陳樹鳳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
複代理人
戴易鴻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 律師
被告
經濟部工業局
代表人
沈榮津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 律師

 陳奕勳 律師

 蔡宜靜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訴0000000號申訴審議判斷,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並經行政訴訟法第18條所準用。

二、查本件政府採購法事件,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段○○○○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符法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劉 錫 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杜 秀 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9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政府採購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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