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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0號

贈與稅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王德麟詹日賢許武峰

上訴人即原告
陳敏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2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或會計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或會計師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許 武 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0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贈與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