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6號
- 上訴人
- 臺中市政府
- 代表人
- 胡志強
- 訴訟代理人
- 林一哲 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代表人
- 林錫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7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前段規定:「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同法第246條第1項規定:「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前經本院以民國102年12月18日102年度訴字第276號判決後,已於同月26日向上訴人有受送達權限之訴訟代理人為送達等情,有卷附行政訴訟委任狀及送達證書可稽(分見本院卷第97頁及第221頁),則上訴人之上訴不變期間自本院判決送達之次日即102年12月27日起算,迄103年1月15日(星期三)即已屆滿。而上訴人係遲至103年1月16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之事實,亦有本院蓋於上訴狀上之收文戳章可按(見本院卷第222頁)。是上訴人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始提起上訴,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