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9號
- 原告
- 永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洪陳樹鳳
- 訴訟代理人
- 廖健智 律師
- 複代理人
- 戴易鴻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盈光 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工業局
- 代表人
- 沈榮津
- 訴訟代理人
- 李育錚 律師
陳奕勳 律師
蔡宜靜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訴0000000號申訴審議判斷,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並經行政訴訟法第18條所準用。
二、查本件政府採購法事件,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段○○○○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符法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