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0號

廢棄物清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王德麟許武峰蔡紹良

原告
王志賢
被告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代表人
劉玉平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2項第2款分別規定:「(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2項第2款)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二、查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民國103年1月21日彰環廢字第1030002892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對其裁罰新臺幣1,200元罰鍰,循序提起訴願後,提起本件撤銷訴訟,狀載訴之聲明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有卷附原處分、訴願決定及原告之起訴狀在卷可稽(分見本院卷第34頁、第16頁及第5頁)。核諸本件原告之訴係屬前引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首揭說明,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其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不具管轄權限;且因被告之機關所在地係設於彰化縣彰化市○○路○號2樓,自應歸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蔡 紹 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0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廢棄物清理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