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救字第23號
- 抗告人
-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本院103年度救字第2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3年11月1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3年11月14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