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賴振順(即賴曾鑾之承受訴訟人)
- 即原告
- 賴振輝(即賴曾鑾之承受訴訟人)
- 即原告
- 黃賴淑女(即賴曾鑾之承受訴訟人)
- 即原告
- 賴淑越(即賴曾鑾之承受訴訟人)
- 即原告
- 賴明賢(即賴曾鑾之承受訴訟人)
- 即原告
- 賴明照(即賴曾鑾之承受訴訟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人志 律師
- 被告
- 南投縣中寮鄉公所
- 代表人
- 張永輝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南投縣政府
- 代表人
- 林明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賴曾鑾之繼承人賴振順、賴振輝、黃賴淑女、賴淑越、賴明賢、賴明照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原告之一賴曾鑾,於本件訴訟進行中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賴振順、賴振輝、黃賴淑女、賴淑越、賴明賢及賴明照等6人,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並經渠等於104年2月26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