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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號

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王德麟詹日賢許武峰

上訴人
即原告
賴振順(即賴曾鑾之承受訴訟人)
即原告
賴振輝(即賴曾鑾之承受訴訟人)
即原告
黃賴淑女(即賴曾鑾之承受訴訟人)
即原告
賴淑越(即賴曾鑾之承受訴訟人)
即原告
賴明賢(即賴曾鑾之承受訴訟人)
即原告
賴明照(即賴曾鑾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人志 律師
被告
南投縣中寮鄉公所
代表人
張永輝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南投縣政府
代表人
林明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賴曾鑾之繼承人賴振順、賴振輝、黃賴淑女、賴淑越、賴明賢、賴明照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原告之一賴曾鑾,於本件訴訟進行中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賴振順、賴振輝、黃賴淑女、賴淑越、賴明賢及賴明照等6人,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並經渠等於104年2月26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許 武 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許 巧 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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