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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全字第9號

聲請假扣押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林秋華劉錫賢莊金昌

聲請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6月29日104年度全字第9號裁定,命當事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4年7月2日送達聲請人,而聲請人於104年7月6日具聲請訴訟救助狀,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04年7月24日104年度救字第9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人對此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104年11月26日104年度裁字第1892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確定在案,此有送達證書、本院104年度救字第9號裁定、最高104年度裁字第1892號裁定等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第41頁、第48頁、第64頁)。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莊 金 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全字第9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扣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