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4號
- 抗告人
- 何錫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間地上物拆遷補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下同)105年11月15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審判長以105年11月30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14號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12月2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抗告裁判費,其抗告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