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5號
- 抗告人
- 李坤鎔
- 相對人
-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 代表人
- 邱顯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救字第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救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而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該訴訟救助聲請事件,業經本院於104年12月4日以104年度救字第12號裁定駁回(本院卷第32-33頁),該裁定已於104年12月10日送達,並經確定在案;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此項裁定並於105年6月8日送達,有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8頁)。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復再提起訴訟救助,惟本件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04年度救字第12號裁定駁回,抗告人自不得再提起訴訟救助,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