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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交上字第39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林秋華劉錫賢莊金昌

上訴人
賴彥霖
被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表人
李輝宏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1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應於上訴理由中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事由,或表明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事由,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5條第2項及第236條之1規定甚明。是對於地方法院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且於上訴理由中表明上開事由之一者,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國(下同)105年度交字第12號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下稱原判決)上訴,主張略以:㈠原審法院駁回上訴人之訴,判決基礎僅為對造自小客車所提供之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內容,判斷基礎中「又在原告變換車道前,與其右後方之被撞車輛甚為迫近,安全距離甚狹,堪認原告於變換車道當時,有認識有碰撞他車風險」,其中「迫近,安全距離甚狹」僅為模糊之不確定用語,並無提出確切客觀數據佐證,足以證明上訴人於變換車道時有違反相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原審法院即據以堪認上訴人於變換車道當時,有認識有碰撞他車風險,似嫌擅斷,判決自有違反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1項、第133條及第189條第1項規定,屬判決違背法令。㈡另原判決指出「原告駕駛之曳引車右車窗係呈大幅度開啟狀態,發生碰撞時,畫面中受撞車輛有明顯後照鏡清脆斷裂聲響,則原告非無機會察覺」以上論點,明顯僅對上訴人為不利之認定,因原審法院不曾勘驗行駛中曳引車車艙中之聲音有幾分貝,是否能於行駛中聽到車身後方甚遠處之後視鏡斷裂聲,且原審判決已指出「曳引車後拖有板車,整體車身甚長」,既然整體曳引車車身甚長,又在行駛中,上訴人如何能聽到在後方甚遠處後視鏡斷裂之聲響,我國行政訴訟既採取職權調查原則,認定事實及調查證據,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之部分自應一併審酌,原審法院僅以曳引車右車窗係呈大幅度開啟狀態,即據以認定上訴人可以聽到對造自小客車後照鏡斷裂聲響,如前述亦嫌擅斷,且違反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1項、第133條及第189條第1項規定,屬判決違背法令。㈢另原判決指出「且撞及後受撞車輛隨即減速停止,其後照鏡斷裂後亦往前噴出、碎片散落於車道上,以曳引車車斗並未裝載任何貨物情形,亦不難從後照鏡或車艙中央後視鏡中察覺後方異狀」以上論點,亦明顯係僅對上訴人為不利之認定,因原審法院不曾勘驗曳引車車艙,曳引車駕駛車艙中並無裝設中央後視鏡,僅能靠左右兩側之後視鏡觀看左右兩側之車況,既然無裝設中央後視鏡,就算曳引車車斗並未裝載任何貨物情形,上訴人如何能透過中央後視鏡,察覺已經變換車道完成之車身正後方車道上斷裂之後視鏡,我國行政訴訟既採取職權調查原則,認定事實及調查證據,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之部分自應一併審酌,故原判決違反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1項、第133條及第189條第1項規定,屬判決違背法令等語。

三、本院查:原判決已就上訴人是否有肇事「逃逸」行為,進行勘驗行車紀錄器,確認上訴人客觀上確有因變換車道而致擦撞被害車輛之左側後視鏡;而在主觀上認定上訴人駕車於變換車道前,應知有與右後車輛碰撞可能,於變換車道當時,有相當機會聽見碰撞聲響,於變換車道後,有可已查知碎片及受害車輛停在路上,且上訴人肇事後並未停車、通知警察機關之事實,有故意肇事逃逸之情,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之規定,已詳述其論斷之理由,經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觀諸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核與所謂原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顯不相當,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莊 金 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交上字第39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