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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15號

虛報進口貨物產地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王德麟莊金昌張升星

再審原告
敦隆大理石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姚忠倫
再審被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代表人
陳依財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再審被告當事人欄所載「財政部臺中闗稅局」,均應更正為「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及再審原告不服本院100年8月11日100年度判字第112號確定判決應更正為100年度訴字第112號確定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張 升 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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