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15號
- 再審原告
- 敦隆大理石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姚忠倫
- 再審被告
-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 代表人
- 陳依財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再審被告當事人欄所載「財政部臺中闗稅局」,均應更正為「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及再審原告不服本院100年8月11日100年度判字第112號確定判決應更正為100年度訴字第112號確定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