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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號

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林秋華莊金昌劉錫賢

抗告人
李坤鎔
相對人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代表人
邱顯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行執全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行執全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而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該訴訟救助聲請事件,業經本院於105年2月16日以105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駁回(本院卷第24-25頁),該裁定已於105年2月19日送達,並經確定在案;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此項裁定並於105年3月25日送達,有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1頁)。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劉 錫 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 逸 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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