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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7號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王德麟蔡紹良詹日賢

原告
吳宜修
被告
雲林縣政府
代表人
李進勇

上列當事人間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農訴字第105071011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第5條第2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準此可知,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應先踐行合法之訴願程序,始具備實體判決要件,否則,其起訴即不備程序要件,且無從命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次按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是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者,即不能認已踐行合法訴願程序,訴願受理機關即應依訴願法第77條第2款規定為不受理之決定,原處分即生形式存續力,不得對之爭訟(最高行政法院62年判字第58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又按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規定:「(第1項)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第73條第1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四、本件原告申請「民國104年家禽流行性感冒撲殺補償費」事件(見本院卷第52頁之相關法令規定),不服被告104年12月24日府動防二字第1043400671號函(附被告編號340「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撲殺補償費明細表」,見訴願卷第53-56頁,下稱原處分)僅核發其新臺幣(下同)5,335,742元,於105年2月16日提起訴願(見同卷第1頁),因提起訴願逾期,遭決定不受理(見本院卷第14-16頁)駁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課予義務訴訟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⑴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⑵被告應依其申請,再作成核發其5,335,742元補償費之行政處分(見同卷第4頁)。

五、經查,被告原處分說明二及上開明細表注意事項第1點均已載明:「如台端對本補償金額有疑義不服者,得自本撲殺補償費明細表送達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並由本府函轉上級機關提起訴願,如未於上述期間提出訴願,將不予受理。」(見訴願卷第56頁)。且原處分已於104年12月25日送達原告應送達處所(即雲林縣○○鄉○○村000號),由原告同居人即其母吳楊秀麗蓋用其外婆楊施党印章後代為收受,此有該送達證書(見訴願卷第66頁)、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網路資料查詢表原告全戶戶籍查詢結果(附本院卷,原告之母吳楊秀麗係45年7月28日生,與原告同住上址)及本院105年9月12日公務電話紀錄附本院卷可稽。依上開戶籍資料記載,原告之母吳楊秀麗之教育程度註記為「不識字」,惟收受郵件為一般人之基本社會生活能力,與其是否識字無關。原告之母吳楊秀麗於郵務士送達該原處分時,雖錯拿原告外婆楊施党印章蓋用後代為收受,但其既知郵務士送達郵件時,必需用印後始能收受系爭郵件,可見其係有辨別事理能力之人。次查,本件訴願期間應自原處分送達翌日(即104年12月26日)起算,因原告住居於雲林縣,依訴願法第16條第1項前段及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第2條規定,應扣除在途期間5日,其提起訴願之30日法定不變期間算至105年1月29日(星期五)屆滿。惟原告遲至105年2月16日始提起訴願(見訴願卷第1、46頁),顯已逾3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訴願決定予以不受理,並無不合,其復行提起本件課予義務訴訟,起訴即屬不合法,且不能命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本件因原告訴願逾期,其起訴應從程序上裁定駁回,本件欠缺實體判決要件,依程序不合,實體不究之原則,自無須審究原告實體上主張之理由具備性,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7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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