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8號
上 訴 人即 蔡永達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被告
- 代表人
- 蔡碧珍
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被告之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之代表人蔡碧珍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告原代表人許慈美於民國(下同)106年1月16日變更為蔡碧珍,原代表人之代理權消滅,為此依法聲明承受訴訟等語。經查,本件經本院於105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而於106年1月5日宣判,原告於106年2月6日提起上訴,而被告之新任代表人蔡碧珍於106年2月13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