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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22號

資遣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林秋華陳文燦劉錫賢

再審原告
顏淑婉
再審被告
臺中市立五權國民中學
代表人
陳進卿

上列當事人間資遣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四、(四)、⒍第15行關於「最高行政法院62年判字第610號判例」之記載,應更正為「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586號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所準用。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陳 文 燦

     法 官 劉 錫 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許 巧 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再字第22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資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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