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9號
- 上訴人
- 陳國彥
- 被上訴人
-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 代表人
- 林翠蓉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9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第2項所載:「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750元由上訴人負擔。」,應更正為:「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亦適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