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27號
- 原告
-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坤鎔
- 原告
- 李坤鎔
- 被告
-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 代表人
- 林明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9頁至第51頁),本件原告雖於107年1月23日具聲請訴訟救助狀聲請訴訟救助,惟其於起訴時即已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06年度救字第33號受理並予以駁回在案,亦有原告106年11月24日聲請訴訟救助狀及本院106年度救字第33號裁定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9頁至第37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