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22號
- 再審原告
- 顏淑婉
- 再審被告
- 臺中市立五權國民中學
- 代表人
- 陳進卿
上列當事人間資遣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四、(四)、⒍第15行關於「最高行政法院62年判字第610號判例」之記載,應更正為「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586號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所準用。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