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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9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王德麟蔡紹良詹日賢

上訴人
陳國彥
被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表人
林翠蓉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9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第2項所載:「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750元由上訴人負擔。」,應更正為:「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亦適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9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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