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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0號

申請重開行政程序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林秋華劉錫賢莊金昌

上訴人
吳凰琴(原名吳沁容)
被上訴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蔡碧珍

上列當事人間申請重開行政程序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前段之規定,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二、本件本院判決,係於民國(下同)106年8月25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405頁),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至106年9月14日即已屆滿,乃上訴人遲至106年9月18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莊 金 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0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申請重開行政程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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