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號
- 原告
- 趙世琮
- 訴訟代理人
- 蔡得謙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奕平 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
- 代表人
- 沈榮津
上列當事人間水利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院臺訴字第106018949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二、查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民國106年4月11日經授水字第1062026813號處分書,循序踐行訴願程序後,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有卷附被告處分書、訴願決定及原告起訴狀可稽(分見本院卷第29頁、第31至38頁及第13至24頁)。經核本件被告機關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區○○街00號,依前開規定,自應歸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非適法,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具管轄權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