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

給付土地價購款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王德麟蔡紹良詹日賢

上訴人
王尤玲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間給付土地價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本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第1項)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二、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三、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第2項)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一、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二、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三、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四、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可知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係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如無上開規定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上訴人即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又按上訴有未依上開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者,高等行政法院應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且未經准許訴訟救助者,即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判決提起上訴,按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於每一審級分別為之,受特別委任之訴訟代理人,雖有為其所代理之當事人,提起上訴之權限,但提起上訴後,其代理權即因代理事件終了而消滅,該訴訟代理人如欲在上訴審代為訴訟行為,尚須另受委任,方得為之(司法院28年院字第1841號解釋及最高法院69年臺上字第1574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本件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所提出之委任書(本院卷99頁),雖有授予黃呈利律師提起上訴之特別代理權,但該代理權於提起上訴後,即已消滅,上訴人就本件第二審訴訟依法仍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始為合法,惟其迄未提出委任書,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土地價購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