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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2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林秋華陳文燦劉錫賢

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下同)107年12月2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雖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審理後,認不應准許而以108年度救字第4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在案。嗣本院審判長以108年5月1日108年度抗字第2號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以內補正抗告費,該裁定已於108年5月13日送達於抗告人,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抗告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陳 文 燦

法 官 劉 錫 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許 巧 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抗字第2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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