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號
- 原告
- 粟振庭
- 被告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代表人
- 陳宏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扣押物品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為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次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為同法第100條第1項、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據上,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者,即屬起訴不合法,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查原告因返還扣押物品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6日裁定,命當事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8年9月18日送達原告,有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9至43頁)。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並有本院行政訴訟案件查詢單可稽(本院卷第47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104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