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號

返還扣押物品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王德麟蔡紹良林靜雯

原告
粟振庭
被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代表人
陳宏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扣押物品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為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次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為同法第100條第1項、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據上,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者,即屬起訴不合法,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查原告因返還扣押物品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6日裁定,命當事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8年9月18日送達原告,有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9至43頁)。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並有本院行政訴訟案件查詢單可稽(本院卷第47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104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林 靜 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扣押物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