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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5號

有關土地登記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陳文燦張鶴齡楊嵎琇

原告
王松山
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淳淯 律師
被告
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
代表人
林永成
訴訟代理人
廖永富

許慧禛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8年11月8日中正地所一字第1080011835號函及108年11月11日中正地所一字第10800116121號函,惟上述被告2函與內政部108年10月22日臺內訴字第1080061711號訴願決定將臺中市政府108年3月19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080052545號函關於原告所有臺中市北屯區南興段19地號土地部分,與臺中市政府108年5月9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080103153號函均予以撤銷係屬相關,而該訴願決定所持原因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417號民事判決及理由,訴外人臺中市○○○○○○○○區重劃會不服該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11號行政訴訟判決認定並無違誤,臺中市○○○○○○○○區重劃會仍不服,復提起上訴於最高行政法院,該行政訴訟之結果既為本件行政訴訟之先決問題,故本院於110年3月24日裁定在上開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查上開行政爭訟程序業經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707號判決駁回上訴,已告終結,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文 燦

              法 官 張 鶴 齡

               法 官 楊 嵎 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靜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5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土地登記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