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41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417號
- 上訴人
- 周鑫明
- 上訴人
- 林明月
- 上訴人
- 張莊秋香
- 上訴人
- 陳蔡美娥
- 上訴人
- 藍蔡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後政律師
- 被上訴人
- 呂理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417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5日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417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預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56萬4,876元,經本院於108年4月2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5月3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本院卷二第509頁)。但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稽(本院卷二第523頁),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