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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2號

市地重劃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劉錫賢楊蕙芬林靜雯

原告
臺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兼代表人
王松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淳淯 律師
被告
臺中市政府
代表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市地重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本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8年11月4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080257081號函(下稱原處分1)及108年11月4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0802570811號函(下稱原處分2),提起行政爭訟,惟原處分1、2係因訴外人林武雄等7人不服原告重劃會公告之分配結果,主張臺中市北屯區南興段19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合併分配予其等而提起民事訴訟。惟原告重劃會並未因訴外人林武雄等7人提起該訴訟而停止後續程序,反而向被告申請辦理系爭土地之權利變更登記,並請求同意出售系爭土地予原告王松山。被告雖以108年3月19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080052545號函及108年5月9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080103153號函准予辦理登記及同意出售,然訴外人林武雄等7人提起訴願後,內政部108年10月22日臺內訴字第1080061711號訴願決定撤銷上開2函文,被告遂依該訴願決定意旨作成原處分1、2。嗣訴外人林武雄等7人與原告間之爭執,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417號民事判決及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11號行政訴訟判決,惟均因上訴而尚未確定,該2事件之訴訟結果既對本件市地重劃事件產生影響而有牽連,且為本件裁判之先決問題,故本院於109年10月16日裁定於上開2事件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查上開行政訴訟業經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707號判決駁回上訴,有該案判決可稽(見本院卷2第21至36頁),已告終結;上開民事事件則於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於111年8月23日撤回起訴,有該案歷審裁判可查(見本院卷2第49頁),訴訟亦告終結。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均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楊 蕙 芬

法 官 林 靜 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 毓 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2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市地重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