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5號
- 原告
- 王松山
- 訴訟代理人
- 沈泰基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淳淯 律師
- 被告
- 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
- 代表人
- 林永成
- 訴訟代理人
- 廖永富
許慧禛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8年11月8日中正地所一字第1080011835號函及108年11月11日中正地所一字第10800116121號函,惟上述被告2函與內政部108年10月22日臺內訴字第1080061711號訴願決定將臺中市政府108年3月19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080052545號函關於原告所有臺中市北屯區南興段19地號土地部分,與臺中市政府108年5月9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080103153號函均予以撤銷係屬相關,而該訴願決定所持原因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417號民事判決及理由,訴外人臺中市○○○○○○○○區重劃會不服該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11號行政訴訟判決認定並無違誤,臺中市○○○○○○○○區重劃會仍不服,復提起上訴於最高行政法院,該行政訴訟之結果既為本件行政訴訟之先決問題,故本院於110年3月24日裁定在上開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查上開行政爭訟程序業經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707號判決駁回上訴,已告終結,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