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3號

追繳押標金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劉錫賢林靜雯楊蕙芬

原告
山鈺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秋田
訴訟代理人
楊佳勲 律師
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代表人
謝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追繳押標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謝俊雄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訟法院,由法院送達他造。」「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再者,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或抗告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代表人原為劉世桐,於民國112年1月16日變更為謝俊雄,而本件於111年12月29日辯論終結,業於112年1月19日裁判,茲據被告新任代表人於112年3月16日(本院收文日期)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劉錫賢

法官 林靜雯

法官 楊蕙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昱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3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追繳押標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