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1年度訴字第186號
- 原告
-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許鑒隆
- 訴訟代理人
- 林經洋律師
- 被告
-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代表人
- 陳宏益
- 訴訟代理人
- 曾筠婷
劉祥棋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裁定「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矚上訴字第991號刑事訴訟案件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案。嗣原告於113年7月1日(本院收文日)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有行政訴訟撤回起訴狀附卷可稽,是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6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廢棄物清理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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