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訴字第312號
- 原告
- 謝清彥
上列原告因有關行政救濟事務事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112年度訴願字第61號訴願決定,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該院以113年10月29日112年度訴字第1098號裁定移送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依該條項前段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雖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以114年2月6日114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審判長乃於114年3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4年4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12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行政救濟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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