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二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二號
- 上訴人
- 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徐俊成會計師
- 被上訴人
-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陳守信處長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本院八十九年度訴
字第三九二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明文規定。
二、本院判決,係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之次日起,算至九十年八月十二日到期,因該日為例假日,延至次日即九十年八月十三日屆滿。上訴人遲至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始提出上訴狀(上訴人誤載為起訴狀),有本院蓋於上訴狀上戳記可稽,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審 判 長 法 官沈 水 元
法院書記官 杜 秀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