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二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沈水元王德麟林秋華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二號

上訴人
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俊成會計師
被上訴人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陳守信處長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本院八十九年度訴

字第三九二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明文規定。

二、本院判決,係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之次日起,算至九十年八月十二日到期,因該日為例假日,延至次日即九十年八月十三日屆滿。上訴人遲至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始提出上訴狀(上訴人誤載為起訴狀),有本院蓋於上訴狀上戳記可稽,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審 判 長 法 官沈 水 元

法院書記官 杜 秀 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三十四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秋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二號於民國 90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