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五一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五一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彰化縣政府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因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原處分機關即被告九十年七月九日九○彰府環三字第四三九○號裁處罰鍰新台幣五千元之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求為確認該處分無效。經查本件原告雖稱已向被告請求確認無效未被允許,惟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被告亦否認原告曾向其請求確認無效未被允許,是本件原告尚未向被告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其遽行提起本件確認原處分無效之訴訟,揆諸首揭規定,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法院書記官 邱 吉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