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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五一號

空氣污染防制法行政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王德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五一號

原告
甲○○
被告
彰化縣政府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原處分機關即被告九十年七月九日九○彰府環三字第四三九○號裁處罰鍰新台幣五千元之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求為確認該處分無效。經查本件原告雖稱已向被告請求確認無效未被允許,惟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被告亦否認原告曾向其請求確認無效未被允許,是本件原告尚未向被告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其遽行提起本件確認原處分無效之訴訟,揆諸首揭規定,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法院書記官 邱 吉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始得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否則不得抗告;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均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提起抗告應繳納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三十四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法 官 王 德 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五一號於民國 91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空氣污染防制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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