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一八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一八號
- 原告
- 奇茂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瑞堯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譜諺 律師
- 被告
-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丁○○
右當事人間因稅捐稽徵法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台財訴
字第○八九○○四五六三二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為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經查原告係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收受訴願決定書,此有送達證書附訴願卷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算,至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原至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屆滿,因該日為星期六,順延至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即已屆滿。原告遲至九十一年九月四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 沈 應 南
法院書記官 黃 靜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