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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九一號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王茂修莊金昌許金釵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九一號

原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告
臺中市北屯區公所
代表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

九日府法訴字第○九二○一二五七五八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定有明文,又同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而此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

二、本件原告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不服被告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一月十日公所民字第○九二○○八五三號函,提起訴願。經查,原告係坐落台中市軍和巷五四之九號「東洋別墅」之區分所有權人,該「東洋別墅」之管理負責人於九十二年一月九日檢附有關文件及申請報備書,以該公寓大廈業經依規定成立管理組織及訂立規約為由,向被告申請准予報備。被告審查後以上開文號函復略謂:「貴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函送最近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住戶規約、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名冊、區分所有標的基本資料及建物使用執照影本等文件。經本所審查文件齊全,同意備查‧‧‧」。按所謂「備查」,參照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備查係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準此,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組織之申請報備,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程序設立後,依「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之規定向受理報備機關報備,係使地方主管機關知悉俾便管理之行政管理措施,與管理委員會是否合法成立無涉,亦即不論受理報備機關是否同意備查,對該申請報備之管理委員會成立與否,均不生任何法律效果;是受理報備機關所為同意備查,並非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又復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之規定,除未有任何違反規定之罰則外,亦無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是受理報備機關於審查文件齊全後,發給同意報備書,性質上僅為行政機關辦理公寓大廈行政管理措施所為之通知,尚非行政處分。訴願決定以上開函非屬行政處分,不予受理,即無不合。原告提起行政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 茂 修

法院書記官 蔡逸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三九○元(三十四元及五元郵票各十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許 金 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九一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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