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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629號

贈與稅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胡國棟林金本林秋華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紹衍 律師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95年度訴字第629號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據上論結」中關於「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國 棟

法 官 林 金 本

法 官 林 秋 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丁 俊 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629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贈與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