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195 條(判決及不利益變更之禁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行政法院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者,除別有規定外,應為其勝訴之判決;認為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 撤銷訴訟之判決,如係變更原處分或決定者,不得為較原處分或決定不利於原告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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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pc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訴願法81條: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行政法院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者,Exc別有規定外,應為其勝訴之判決;認為「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II 「撤銷訴訟之判決」(🛕行政法院),如係變更原處分或決定者,不得為❌較原處分或決定不利於原告之判決。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xiii
4 years ago
警察類科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訴願法§81I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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