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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196 條(撤銷判決中命為回復原狀之處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處分已執行者,行政法院為撤銷行政處分判決時,經原告聲請,並認為適當者,得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
  2. 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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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行政處分已執行而有回復原狀可能」者,行政法院為撤銷行政處分判決時,經原告聲請,並認為適當者,得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給付判決)。 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 🔵部分學者:結果除去請求權 II 「撤銷訴訟」(4)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6)。 續行確認訴訟 撤銷訴訟轉違法確認訴訟,續行確認訴訟,例如國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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