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196 條(撤銷判決中命為回復原狀之處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行政處分已執行者,行政法院為撤銷行政處分判決時,經原告聲請,並認為適當者,得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
- 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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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valentina0111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第四條+196第一項:有恢復原狀的可能
第四條+196第二項+第七條:確認行政機關違法 申請國賠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行政處分已執行而有回復原狀可能」者,行政法院為撤銷行政處分判決時,經原告聲請,並認為適當者,得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給付判決)。
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
🔵部分學者:結果除去請求權
II 「撤銷訴訟」(4)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6)。
續行確認訴訟
撤銷訴訟轉違法確認訴訟,續行確認訴訟,例如國賠
7
fcray
3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續行違法確認訴訟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