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196 條(撤銷判決中命為回復原狀之處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行政處分已執行者,行政法院為撤銷行政處分判決時,經原告聲請,並認為適當者,得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
- 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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