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簡字第00053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苗栗縣稅捐稽徵處間牌照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本院判決(95年度簡字第5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規定,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二、經查,本院95年度簡字第53號判決,係於民國95年5月19日送達於訴訟代理人乙○○,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次日起算,又其住於苗栗縣,應扣除在途期間5日,算至95年6月13日 (週二)即已屆滿,乃上訴人遲延至95年9月7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又本件係於95年5月4日行調查程序,同月8日判決,並無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所稱於同月14日開庭,同月8日判決之情形,併予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49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法 官 許 武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