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163號

鄰長之聘任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沈應南許武峰林秋華

原告
彰化縣彰化市公所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
被告
彰化縣政府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鄰長之聘任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台內訴字第095000864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具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得提起撤銷訴訟之原告,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須為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損害,經由依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或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始得提起。茲所謂「人民」,係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尚包括行政機關或鄉、鎮、市自治機關,基於人民同一地位而受違法不當之行政處分者在內。本件原告及被告均係依法組織之行政機關,被告為原告之上級監督機關。本件原告就鄰長之聘任,係其自治事項之行使,而被告撤銷原告聘任鄰長之處分,係基於上級監督者之地位行使其職權,則原告不服被告撤銷其聘任鄰長之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乃係就公法上之自治事項有所爭議,並非基於人民之地位而受之行政處分。從而,原告就本件而言,即非行政訴訟法第4條所規定之人民或利害關係人。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於法不合,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應予駁回。本件既經裁定駁回,則兩造其餘實體上之主張,即毋庸加以審究,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390元(34元及5元郵票各10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林 秋 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163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鄰長之聘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