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再字第00004號
- 再審原告
- 鍍邦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再審被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 代表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行政契約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民國94年6月13日94年度訴字第153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民國95年11月30日95年度判字第1955號判決,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94年6月13日94年度訴字第153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民國95年11月30日95年度判字第1955號判決,主張確定判決有適用法規錯誤之違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依首開規定即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本院對之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錯誤部分,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最高行政法院。(至於原告以有新證據為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由本院另案裁判,合併敍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