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字第00322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確認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李秋昊免稅額新臺幣(下同)74,000元,經被告以其母為營利事業之負責人,非無扶養能力,且原告無扶養事實,乃予剔除,並核定綜合所得總額786,534元,綜合所得淨額264,981元,補徵應納稅額4,440元。原告不服,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俱以申請復查逾期由,予以駁回,原告遂改向本院提起本件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
二、按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完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同條第2項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本件原告訴請判決確認被告所屬雲林縣分局向原告補徵93年度綜合所得稅4440元之行政處分無效。據原告自陳:「我們是以提起復查、訴願方法提起,後來訴願機關認為復查逾期駁回,所以我們才提確認訴訟,並未向被告機關請求確認系爭行政處分無效。」等語,是原告提起本件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顯已違背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其訴不備其他要件,且無從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