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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196號

建築法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胡國棟許金釵林秋華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臺中市政府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建築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19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24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9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國 棟

法 官 許 金 釵

法 官 林 秋 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丁 俊 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196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建築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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