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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00017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王茂修莊金昌林金本

上訴人即

再審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本院97年度再字第1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本件上訴狀未載明被上訴人之所在地、法定代表人之住所地、上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44條之規定,本件上訴核有程式上之欠缺,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並提出補正後之上訴狀及其繕本壹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林 金 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丁 俊 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再字第00017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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