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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6號

損害賠償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王茂修莊金昌林金本

原告
甲○○ 籍設
原告
原告
身分
輔佐人
丙○○
被告
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現居
8號

上列原告因地籍圖更正損害賠償事件,不服南投縣政府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府行救字第097011925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關於撤銷訴訟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

二、本件原告因地籍圖更正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被告民國97年3月3日投地二字第0970001984號函,提起訴願。經查該函係就原告申請案件函復:「台端為所有南投市○○段729-11地號土地因建物法定空地面積減少26平方公尺請求損害賠償乙案,前經本所以96年12月20日投地二字第0960013750號函復有案,本案仍請依上函意旨辦理,請查照。」(見本院卷第12、23頁),僅在說明事件處理之經過,尚不對外發生准駁之效果,已難謂其屬行政處分性質。且本件原告向被告申請損害賠償其申請書已載明係依據土地法第68條(見訴願卷),惟按「土地法第68條因地政機關登記錯誤之損害賠償,為國家賠償法之特別法,故依土地法第68條之規定請求地政機關賠償,即屬請求國家賠償。」、「向行政機關請求國家賠償,…行政機關拒絕賠償之表示,亦非行政訴訟法第4條之行政處分,不得對行政機關拒絕賠償之表示,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訴請救濟。」(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1774號裁定參照),益見本件被告函復原告之申請,縱認係否准之意,亦非行政處分甚明。訴願決定不受理,即無不合。

三、從而,本件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即屬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稱不備其他要件而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至原告另訴請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120萬元部分,另以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併此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林 金 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 滿 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6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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