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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再字第24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沈應南林秋華許武峰

再審原告
臺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再審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97年度判字第00021號判決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營業稅事件,不服本院94年度訴字第12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97年度判字第2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再審原告不服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21號判決,以其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之再審事由情形,提起再審之訴,依首揭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許 武 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杜 秀 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再字第24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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