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再字第24號
- 再審原告
- 臺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再審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97年度判字第00021號判決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營業稅事件,不服本院94年度訴字第12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97年度判字第2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再審原告不服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21號判決,以其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之再審事由情形,提起再審之訴,依首揭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