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號

聲請迴避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胡國棟許武峰林秋華胡國棟許武峰林秋華

聲請人
甲○○

      乙○○

      丙○○

      丁○○

上列聲請人與臺中市政府間因本院97年度再字第40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98年度聲字第3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法官簽名欄所載「法 官 胡國棟」,應更正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裁定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9條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3項但書)

審判長法 官 胡國棟

法 官 許武峰

法 官 林秋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 國 棟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林 秋 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 逸 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聲字第3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